第十五条

已废止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当在广告发布前提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有关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在七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户外广告,应当将批准文件同时送规划、城建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核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证明文件、广告样本、批准编号等材料,造册建立档案。档案保存时间自发布期满后不得少于两年。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