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件、批文:(一)营业执照;(二)广告经营许可证;(三)广告合同、广告样稿(效果图);(四)场地使用协议和广告设置场地图;(五)广告设置地点、广告内容有关批准文件;(六)有关部门对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