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符合的经营资格;(二)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使用权;(三)广告发布的地点、形式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本条例的规定;(四)户外广告媒体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