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公园内禁止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进入停车场以外的区域,但下列车辆除外:

(一)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

(二)正在执行任务的消防、救护、抢险等车辆;

(三)驻园单位公务车辆;

(四)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执行环卫、园林等园内管理任务车辆以及公园观光车辆。

按照前款规定进入公园的机动车、电动自行车以及其他非机动车,应当按照公园管理规定或者公园管理机构(单位)的要求行驶和停放,并注意安全。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