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公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公园的园内绿化、建筑、园路、铺装场地等用地的比例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要求,绿地面积还应当达到国家、行业和地方规定的标准。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公园,园内绿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采取措施增加绿地,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