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公园应当合理布局,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五百米。

新建居住区按照每人平均不少于一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建设社区公园;旧城改造区规划建设社区公园的面积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标准的百分之五十。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