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对不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建议,法工委依法移送有权审查的机关处理,或者告知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组织直接向有权审查的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对有关机关移送的审查建议,法工委按本条例的相关规定研究处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