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一节 审查职责第十八条已修改结合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围绕本市工作重点,法工委会同有关委员会对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审查。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