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二节 审查程序第二十条已修改在依职权审查、移送审查、专项审查中,或者根据审查要求、审查建议进行审查研究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本条例第三章第三节规定情形的,可以函告制定机关在三十日内作出说明并书面反馈说明意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