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行业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将经营者的行政处罚等信息,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向社会公布。行业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相关信用管理措施。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