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宣传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广告法予以处罚;电子商务平台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按照电子商务法予以处罚;经营者构成非法集资的,按照国家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经营者构成诈骗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