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存管资金的,责令存管并暂时停止发行预付卡;逾期不改的,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止发行预付卡;继续发行预付卡的,责令停业。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