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迟报、瞒报、虚报有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