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退回预收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时停止发行预付卡。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