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退回预收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时停止发行预付卡。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