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经营者发行、兑付预付卡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了解有关情况;(二)要求经营者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要求经营者提供有关证照、凭据、合同、交易记录等资料并有权复印。经营者应当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