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经营者发行、兑付预付卡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了解有关情况;

(二)要求经营者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要求经营者提供有关证照、凭据、合同、交易记录等资料并有权复印。

经营者应当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