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消费者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执法部门投诉的,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消费者。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