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条例/第三章 外语标识第二十二条有效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设置、使用遵循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设置、使用前应当进行审核。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