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条例/第三章 外语标识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区政府外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外语标识设置、使用情况的日常监测。社会公众可以向市、区政府外事部门或者市民服务热线投诉、举报外语标识违法行为,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