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条例/第三章 外语标识第二十条有效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外事等部门制定和完善交通、文化、旅游、体育、医疗卫生、邮政电信、餐饮住宿、商业金融、政务服务等领域的公共场所外语标识译写地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标准应当与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协调一致。市政府外事部门应当加强外语译写标准的推广应用,通过门户网站公布外语译写标准及常用译法等,为规范设置、使用外语标识提供咨询、查询和指引服务。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