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公共场所外语标识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和本市制定、发布的外语译写标准,以及通常的外语使用习惯、国际惯例,进行规范译写。

鼓励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聘请语言翻译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外语标识译写服务。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