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加强考核评价、督办和责任追究,督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完善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留痕、可追溯监督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