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协同第十九条有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与立法、监察、检察、审判机关的工作衔接,建立问题反映、案件移送、信息交流等工作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相关工作的协作配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