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与立法、监察、检察、审判机关的工作衔接,建立问题反映、案件移送、信息交流等工作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相关工作的协作配合。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