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城市供水工程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或者施工的,由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