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城市供水工程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或者施工的,由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