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或者出现异常时,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