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七章 二次供水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应当独立设置,其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并符合卫生和安全防范标准要求。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设备应当与消防水池分建。二次供水设施设备设计方案应当经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进行技术审核。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参与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