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新建和已建达到相关行业技术标准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应当委托城市公共供水单位统一运行、维护和管理。
机关、学校等公共用水户及自建供水单位自建的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可以由产权人自行管理或者委托管理。
尚未移交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运行维护管理的,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产权人、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维护管理,并按照规定保持供水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保证水质、水压合格,在供水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经验收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可以委托城市公共供水单位统一运行、维护和
管理。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