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管网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