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设施设备维护第三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损坏或者擅自启动、关闭、拆除、改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设备,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的水表井等供水设施设备内安装水管或者穿插其他管道;(二)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三)擅自将自建设施设备供水管网系统、自备水源管道、再生水管道和加压储水设备(含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等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及设施设备连接;(四)干扰、阻挠城市供水单位正常巡查、检查和维护。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