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供用水双方对结算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有资质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检定合格的,由用水单位和个人承担检测费用;检定不合格的,根据检定结果退、补水费,由城市供水单位承担检测费用、更换水表。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