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设施设备维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建设工程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设备的,应当报经自然资源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共供水单位的要求采取相关措施,承担相关费用。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