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建设工程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设备的,应当报经自然资源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共供水单位的要求采取相关措施,承担相关费用。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