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查明地下供水设施设备情况,并与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商定有效的保护措施;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城市公共供水单位修复,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