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水经营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影响正常供水时,城市供水单位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采取必要的供水调度和工程措施,优先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