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保障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保持安全、连续、稳定供水,不得擅自停水。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时,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报经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供水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造成停水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报告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抢修超过24小时仍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