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新建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设计和建设供水设施设备。已建住宅未实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实施改造,具体方案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