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自然资源和历史人文资源,吸引资金投入,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多渠道、多形式投资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参与旅游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