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利用山西省汾河上游自然保护区、天龙山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落实生态保护责任。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