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生态原貌和历史文化遗迹。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项目,应当制定旅游资源保护方案,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鼓励旅游经营者使用新能源、新材料、新技术开发旅游产品,实现低碳、环保旅游。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