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景区(点)、交通枢纽和旅游者相对集中的场所,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停车场、免费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医疗救治设施、无线网络等公共服务设施,并在明显位置公示旅游咨询、投诉和救助电话。

节假日、双休日期间,可以在景区(点)周边增设临时停车场或者临时停车位。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