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公安、城乡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要求在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枢纽点、通往景区(点)的道路和景区(点)设置旅游引导标识。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