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怒江美丽公路路域环境总体规划制定怒江美丽公路路域环境建(构)筑物风貌管控规定。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怒江美丽公路路域环境范围内县城、乡镇、村庄特色风貌打造,开展绿化美化,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及重要建(构)筑物。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计适应怒江美丽公路路域环境范围内自然环境、民风民俗,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求的特色建筑风貌图集,无偿提供给村(居)民使用。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