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州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林草、生态环境、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怒江美丽公路路域绿化规划。

怒江美丽公路路域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本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设置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