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怒江美丽公路路域环境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挖砂、取土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行为;

(二)焚烧秸秆;

(三)破坏、涂改、擅自移动标志、标桩、护栏、路碑等;

(四)未经批准修建永久性或者临时性建(构)筑物及设施。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