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怒江美丽公路路域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怒江美丽公路路域环境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山采石、挖砂、取土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行为;(二)焚烧秸秆;(三)破坏、涂改、擅自移动标志、标桩、护栏、路碑等;(四)未经批准修建永久性或者临时性建(构)筑物及设施。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