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怒江美丽公路路域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怒江美丽公路沿江两岸面山泥石流、滑坡、崩塌等不同险情等级的地质灾害点,采取拦挡、排导、防护网、拦渣坝及植树造林、封禁治理等工程和生物措施进行修复治理。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