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绿道、服务区、停车区、观景台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本区域内环境管理,做到安全卫生、秩序优良、环境优美。
新建、改建、扩建绿道、服务区、停车区、观景台应当符合怒江美丽公路路域环境建(构)筑物风貌管控规定,突出地方特点、民族特色。
本条例所称绿道是指沿怒江美丽公路以自然要素为依托和构成基础,串联城乡游憩、休闲等绿色开敞空间,以游憩、健身为主,兼具居民绿色出行等功能的廊道,包括绿道游径系统、绿道连接线、绿道设施、驿站等。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