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城镇绿化的养护、检查、监督和管理,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完好。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