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绿地建设和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和养护管理。植物受损或死亡的,由养护责任人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