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绿地养护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政府投资或者发动群众义务劳动建设的城镇各类绿地,由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管理;

(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由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养护管理;

(三)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养护管理;

(四)居民、村民在自家庭院种植的树木花草,归种植人所有,并由其养护管理;

(五)树木权属有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养护管理单位。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