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申请移植公园绿地内的树木、市政行道树以及附属绿地范围内的树木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一处一次移植五十株以下的,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一处一次移植五十株以上一百株以下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一处一次移植一百株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