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严格限制砍伐树木。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砍伐:(一)已经死亡的;(二)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三)妨碍交通或者危及市政及其他设施安全的;(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五)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六)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且无移植价值的;(七)其他特殊原因的。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