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对在平安建设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未达到平安建设目标要求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的责任。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